(2013)昌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阿娜与张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阿娜,张光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韩阿娜。被告张光伟,(原地毯厂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阿娜与被告张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光伟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冯永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