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亿军与阳青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亿军,阳青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王亿军。委托代理人黎振宇,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青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亿军诉被告阳青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王亿军负担。审判员 龚扬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蒋玉姣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