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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伍妹与朱小军吴文亭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朱某,吴某,惠某,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生命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某,苏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何某,女,汉族,1952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委托代理人姜某,广东广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宜章县,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梅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某,男,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梅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99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宛城区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670XXXXXX。负责人王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甲,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736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被告深圳市生命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565XXXXXX。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生命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生命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童某,女,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特区,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892XXXXXX。负责人温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633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甲,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279XXXXXX。法定代表人宋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某,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邹某,男,汉族,1961年9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朱某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该案进入诉讼阶段,本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朱某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朱某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彭丽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