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曹朝与马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朝,马满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12号申请人:曹朝。被申请人:马满红。申请人曹朝因与被申请人马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朝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满红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或查封位于黄陂区滠口经济发展区叶店村宝安·山水龙城怡园9幢3号房屋一套。并提供担保人袁茜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6TE**的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朝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马满红名下价值一百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查封位于黄陂区滠口经济发展区叶店村宝安·山水龙城怡园9幢3号房屋一套,期限一年。二、将担保人袁茜所有的车牌号为A6TE**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星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