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7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云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培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云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培林,武汉云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培林,武汉云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培林,武汉云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75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云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田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培林,男,汉族,1971年3月8日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武汉云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培林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滨湖名邸(江馨花园)5栋15层02室房产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物为:田勇所有的坐落于武昌区东湖路189号东湖天下4栋2单元12层C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将担保物即田勇所有的坐落于武昌区东湖路189号东湖天下4栋2单元12层C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予以查封。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田勇所有的坐落于武昌区东湖路189号东湖天下4栋2单元12层C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陈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