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付芹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磁民初字第584号原告王付芹,女,汉族,1978年5月19日出生,住磁县。委托代理人刘守富,邯郸市丛台区中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地址:磁县磁州镇磁州路北三环路南(磁县雪驰童装城36号楼B区10号楼T1-1、T1-2号)。负责人马建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任增寿,该公司职员。原告王付芹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付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守富、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岩冰、任增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付芹诉称,原告与郭起涛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份被告单位的业务员王某某多次找到原告,劝说原告参加保险并解释说明参加保险的好处等等,原告便给了王某某100元并让其以郭起涛的名字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额为40000元。2012年11月15日,郭起涛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要求理赔时被告予以拒绝。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保单约定向原告支付理赔款4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并不符合理赔条件,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属责任免除条件,事故认定书中已经认定郭起涛驾驶超载机动车,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原告经王某某(当时任被告保险公司员工)介绍,原告作为投保人,以原告丈夫郭起涛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小额意外伤害保险“福卡B”,该保险无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只要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和交纳保险费便可激活保险。该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40000元,条款中并载明作为投保人只能为自己投保;因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等责任免除条款。2013年11月15日,原告丈夫郭起涛驾驶超载机动车在河南省安阳县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被告予以拒绝。另查明,郭起涛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母亲刘学芹、儿子郭子旭、郭子硕和妻子王付芹四人,刘学芹、郭子旭、郭子硕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郭起涛在被告处的保险金额,同意由原告王付芹一人继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放弃财产继承声明书、证人王某某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投保人,以原告丈夫郭起涛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福卡B”保险系事实,该保单中虽有“投保人只能为自己投保”的相关条款,但该保险仅需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交纳保险费便可成立保险合同,且被告对郭起涛投保一事并不持异议,本院对双方保险合同的成立予以认可。被告辩称对责任免除部分向原告作了说明,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并未能举证对车辆超载不予理赔部分向原告作了明确说明义务,且在保单中,责任免除部分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被告应按照保单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付芹支付保险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有叶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马超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