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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柳与宁波华动油嘴油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宁波华动油嘴油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杨柳。委托代理人:顾科伟。被告:宁波华动油嘴油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岳明。委托代理人:许天制。原告杨柳与被告宁波华动油嘴油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回对被告宁波华动油嘴油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燕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