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与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天河路168号。负责人王明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世柱,男,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1号23层。法定代表人任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世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1份,同年3月签订换画协议1份,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按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1月20日支付合同款40000元;按换画协议约定,被告应于三日内支付3240元,以上共计43240元。但经原告多次致函、致电与被告协商,被告至今未付。故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广告费40000元、换画费3240元合计432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1份,同年3月16日签订换画协议1份,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160000元广告费,尚欠40000元广告费及3240元换画费未能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广告费40000元,如违约应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换画费应于2012年3月19日前支付,但被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证据户外广告发布合同1份、换画协议1份、关于催付合同款的法律函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换画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和换画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换画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广告费40000元、换画费3240元,合计432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86元,由被告南京荣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吴月华审 判 员 李基平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