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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贺某某,毕某某,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59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被告毕某某,男,汉族,1946年8月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一号旺座国际A座22层。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