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知民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3-12-09
案件名称
岳德宇、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张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知民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德宇,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号。委托代理人:李联伟、石克俭,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虎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纯,男,汉族,1955年6月20日出生,系江苏省特级教师,住江苏省靖江市康宁路**号。委托代理人:文亮、李婧,上海中建中汇(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德宇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洛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华书店)、张纯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岳德宇于2012年6月13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洛知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岳德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岳德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联伟、石克俭,洛阳新华书店委托代理人赵晓明,张纯的委托代理人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知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岳德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宋旺兴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代理审判员 关晓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