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22号原告贾某某,女,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194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67年结婚生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他们均已成家。原告与被告婚后没有债权、债务,婚后曾盖的三间拱房现在也已经被拆除了。2006年农历7月4日,被告用切面刀将原告左手手指弄伤,造成原告终生残疾,此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2009年何2011年原告曾先后两次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为了原告的晚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法院: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原告的责任田归原告;3、诉讼费各半承担。被告任某某经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经人介绍认识,1967年结婚生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他们均已成家。2006年农历7月4日,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贾某某永铁锨将被告任某某打伤,被告任某某用切面刀将原告贾某某左手手指砍断,事后,原告贾某某离家外出未归。2011年1月,原告贾某某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法向被告任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任某某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故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以上事实有1、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2、官道镇屯南村委会证明一份,可证双方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和夫妻双方分居等上述事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存卷备查并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任某某与原告贾某某发生打斗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并导致双方分居生活超过两年,加之原告贾某某亦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任某某离婚,足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贾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任某某未到庭,共同财产及债务、债权等无法查明,本案不予涉及;原告贾某某的责任田其表示自行处理,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云 海代审 判员 韦 平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玨 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