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仪垂忠与徐海波、寿光市晨鸣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垂忠,徐海波,寿光市晨鸣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闫杰,闫永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仪垂忠。被告徐海波。被告寿光市晨鸣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闫杰,农民。被告闫永智,无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仪垂忠与被告徐海波、寿光市晨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物流公司)、闫杰、闫永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单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