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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钟少冰与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少冰,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中法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钟少冰,女,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汪明光,广东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8号,工商注册号440682000006628。法定代表人何培业。委托代理人陈显敏,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德才,该公司职员。原告钟少冰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少冰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少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少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少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伟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彭进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