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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渭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619号原告渭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秦某,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审理渭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秦某下落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建莉审 判 员  纪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