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忠建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忠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2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忠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忠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14时55分,被告人宋忠建醉酒后驾驶京P-RD6**号松花江牌面包车沿S3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到商丘市孙付集乡崔庄路口时,与被害人朱XX驾驶的豫N-Q11**号“雪佛兰”牌小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忠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宋忠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1.54MG/100ML。民事赔偿庭前双方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忠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忠建供述,被害人朱XX的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忠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宋忠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系初犯,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忠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马晓鹏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健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