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韦旭东与马晓春、李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旭东,马晓春,李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045号原告:韦旭东。委托代理人:陆建强、杜方栋。被告:马晓春。被告:李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旭东与被告马晓春、李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旭东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