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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韦旭东与马晓春、李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旭东,马晓春,李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045号原告:韦旭东。委托代理人:陆建强、杜方栋。被告:马晓春。被告:李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旭东与被告马晓春、李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旭东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