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岳连喜与徐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连喜,徐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岳连喜。被执行人徐哲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7日���结。该案(2013)邹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徐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哲在你行6223191637711263账户上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