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凯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5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凯,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城西街道办事处陈李行政村段庄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0月26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抓获,2012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7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凯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辉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凯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中止审理28天。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赵凯伙同XX、赵涛(二人已判刑)驾驶赵涛的小轿车,行至涡阳县标里镇唐庄行政村,将被害人姜怀备的一条狗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0元。2011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赵凯伙同XX、赵涛驾驶赵涛的小轿车行到涡阳县标里镇标里行政村,将被害人邓豪的一条狗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2011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赵凯伙同XX、赵涛驾驶赵涛的小轿车行至涡阳县标里镇标里居委会,将被害人邓军伟的一条狗盗走,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领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姜怀备、邓豪、邓军伟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同案犯XX、赵涛的供述,价格鉴定书,赵凯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李春杰审判员 刘 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