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凌海与钟士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钟士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94号原告:凌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钟士银,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凌海与钟士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凌海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钟士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凌海撤回对钟士银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海撤回对钟士银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凌海承担。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