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邬逸铭、刘苏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邬逸铭,刘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91号申请人:邬逸铭,农民。申请人:刘苏明,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邬逸铭与申请人刘苏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小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邬逸铭与申请人刘苏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3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邬逸铭赔偿申请人刘苏明医疗费5558元、误工费2220元、护理费70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0578元;二、申请人邬逸铭因本事故造成的汽车修理费9750元、施救费400元,共计10150元,由申请人刘苏明赔偿4325元,其余损失由申请人邬逸铭自己承担;上述一、二项相折抵,申请人邬逸铭尚应赔偿申请人刘苏明6253元,款于2013年11月5日前支付。三、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