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郑杰与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郑杰。法定代理人苗娟娟。委托代理人李建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许文林,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健,该医院主任助理。委托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杰与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杰负担。审判员 姚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童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