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利平与被告孟召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利平,孟召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杜利平。被告孟召国。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X。本院受理了原告杜利平与被告孟召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利平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利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利平承担。审 判 长 卜云东审 判 员 刘树军人民陪审员 张艳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