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学明与邹源林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明,邹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明,男,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被执行人邹源林,男,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源林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源林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学明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第三条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被告人邹源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学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512.37元。)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邓 琴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