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招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开龙等3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叶海滨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龙,刘天浩,李安琳,大连叶海滨装饰设计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刘开龙,男,1955年4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张格庄村xxx号。申请执行人刘天浩,男,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安琳,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东疃补庄村xx号。被执行人大连叶海滨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开龙、刘天浩、李安琳与被执行人大连叶海滨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8)招执字第11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