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02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孟永丰与郝增瑞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丰,郝增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117号原告孟永丰,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增瑞,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丰与被告郝增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永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永丰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淑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