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迎前财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与张小凤、冯秋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张小凤,冯秋芳,王新平,武爱忠,山西凤联商贸有限公司,张昊,徐伟,山西伟基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前财保字第5号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中段中银欧尚8号底商。负责人史丽。被申请人张小凤,女,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冯秋芳,女,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被申请人王新平,男,196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被申请人武爱忠,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祁县。被申请人山西凤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法定代表人张小凤。被申请人张昊,男,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申请人徐伟,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申请人山西伟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19号恒运通商厦临街商铺内靠西侧。法定代表人徐伟。担保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2号。负责人李进跃。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因被申请人张小凤尚欠其借款本息、其他被申请人对借款提供了担保、现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迹象,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636988.0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担保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小凤、冯秋芳、王新平、武爱忠、山西凤联商贸有限公司、张昊、徐伟、山西伟基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六十三万六千九百八十八元零二分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