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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黄友胜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胜,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黄友胜。被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友胜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617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清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