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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曾某,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泾阳县。被告黄某,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址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