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曾某,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泾阳县。被告黄某,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址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