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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执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双娜与张君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娜,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025号申请执行人张双娜,女,汉族,1999年12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夏红方,系申请人张双娜的母亲。被执行人张君,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双娜与被执行人张君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徒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张双娜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35元,已强制执行到位1023.45元,未能执行到位3311.5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用50元已收取。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双娜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张双娜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依据(2013)徒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光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闫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