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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沙法民初字第02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刘太秀与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秀,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沙法民初字第02770号原告刘太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学韵,男,职业不详。被告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平,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宇,男,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政联,男,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秀与被告重庆长安东赢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太秀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太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太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秀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弃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