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浙江三龙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叶帮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三龙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浔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浙江三龙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帮镐。申请人浙江三龙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380451、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日期2012年12月13日、到期日2013年6月12日、出票人湖州克拉斯寝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东台市金秋棉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三龙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建国审 判 员 邵宏星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