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毕贵学与刘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贵学,刘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毕贵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帅,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毕贵学与被告刘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贵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许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