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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毕贵学与刘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贵学,刘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毕贵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帅,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毕贵学与被告刘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贵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许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