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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任三反、任薇、任丽娜与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三反,任薇,任丽娜,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渭中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任三反。原告任薇,系原告任三反之女。原告任丽娜,系原告任三反之女。委托代理人支康平,华县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福俊,任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林,系华县金堆镇干部。委托代理人XX,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三反、任薇、任丽娜以被告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三反、任薇、任丽娜以华县人民政府已经如约履行“西川排土场项目搬迁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三反、任薇、任丽娜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三反、任薇、任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三反、任薇、任丽娜负担25元。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王增耀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