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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2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金针指经穴研究院诉张文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针指经穴研究院,张文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2729号原告(被告)北京金针指经穴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京华公寓(住宅楼)3门***室。法定代表人梁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张文平,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志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北京金针指经穴研究院(以下简称金针指研究院)与被告(原告)张文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针指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张文平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针指研究院诉称:我单位与张文平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文平的月工资为2100元,我单位生产任务不足使张文平待工的,我单位支付张文平月生活费1000元。该合同2011年9月30日已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虽存在劳动关系,但张文平不能保证按时上班,没有工作成绩,且我单位的效益不好,故只能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费,不存在少发工资的情形。我单位没有解除过张文平的劳动关系。我单位每年安排张文平休年休假。现诉至法院,要求1、我单位不支付张文平工资差额10000元;2、我单位不支付张文平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200元;3、我单位不支付张文平未休年休假报酬5075.86元。张文平辩称:我的工资标准为2400元。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金针指研究院实际仅发放我1000元、1000元、2400元,欠发我10000元工资。2012年9月底,金针指研究院口头辞退我,应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我没有休过年休假。现不同意金针指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文平诉称:2003年10月1日,我入职金针指研究院。金针指研究院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是农业户口。2012年9月30日,金针指研究院将我辞退,没有支付补偿。金针指研究院没有安排我休年休假,没有足额支付我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金针指研究院支付1、2003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间未上社会保险补偿50000元;2、拖欠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的工资10000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200元;4、未休年休假工资5075.86元。金针指研究院辩称:我单位是没有给张文平缴纳社会保险,但我单位只能按最低工资的标准补缴养老和失业保险,张文平要求的数额过高。其他意见同诉称意见。经审理查明:张文平称其2003年10月1日入职金针指研究院;金针指研究院称张文平的入职时间为2004年3月。2008年1月1日,金针指研究院与张文平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文平在金针指研究院工作起始时间为2004年3月,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2008年10月1日,金针指研究院与张文平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11年9月30日终止,张文平担任技术人员岗位工作,张文平月工资为2100元,金针指研究院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张文平待工的,金针指研究院支付张文平月生活费1000元。张文平称其月工资为2400元;金针指研究院称张文平的月工资为2200元,另200元为单位发放给张文平父母的奉老金;金针指研究院就其所述提交奉老金的领取表及工资表若干,上述领取表、工资表部分有张文平签字;上述工资表显示张文平基本工资为1000元、浮动工资为1200元,上述领取表显示张文平每月领取奉老金200元。金针指研究院正常支付张文平工资至2011年9月。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金针指研究院发放张文平工资0元、1000元、2400元、0元、1000元、0元、800元。金针指研究院称张文平正常工作至2011年7月13日;金针指研究院提交1、工作统计表一份,上述统计表显示客户做按摩的时间、次数、金额及养生师(包括张文平)的签名,张文平2011年7月13日后没有工作记录;2、考勤簿一份,上述考勤簿显示张文平出勤至2011年7月13日,张文平2009年休年休假5天,2010年休年休假5天,2011年休年休假3天。金针指研究院未提交张文平申请休上述年休假的假条。张文平为农业户口,金针指研究院未为张文平缴纳社会保险。张文平称金针指研究院2012年9月30日将其辞退;金针指研究院对此不认可;张文平就其所述未举证。金针指研究院称其没有辞退张文平,其与张文平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2012年11月1日,张文平达到退休年龄。2012年11月13日,张文平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金针指研究院支付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仲字(2013)第00621号裁决书裁决:1、金针指研究院支付张文平工资差额10000元;2、金针指研究院支付张文平赔偿金43200元;3、金针指研究院支付张文平未休年休假工资5075.86元;4、驳回张文平其他申请请求。金针指研究院、张文平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仲字(2013)第00621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奉老金领取表、工作统计表、考勤表、常住人口登记卡、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文平称其入职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因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内容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信。金针指研究院称张文平2004年3月入职,与劳动合同书记载的情况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金针指研究院提交的工作统计表有张文平的签字,且该统计表显示2011年7月13日后张文平没有工作记录,故本院对金针指研究院所述张文平2011年7月13日后未出勤的主张予以采纳。张文平与金针指研究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者待工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生活费1000元;该约定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张文平2011年7月13日后未上班,金针指研究院按1000元的标准发放其生活费有合同依据。金针指研究院未足额发放张文平生活费,应支付张文平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生活费差额3200元(1000元×3个月+200元)。张文平称金针指研究院2012年9月30日将其辞退,因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张文平要求金针指研究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金针指研究院提交的考勤簿虽显示张文平已休年休假,但金针指研究院不能提交张文平休假的假条,故本院对金针指研究院的主张,不予采纳。张文平签字的工资条显示其月工资为2200元;且张文平另领取的200元为奉老金,不是工资;故对张文平所述月工资24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金针指研究院应支付张文平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439元(2200元÷21.75×17天×200%)。张文平为农业户口,金针指研究院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针指研究院应支付张文平2004年3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12282.8元。2011年7月后的养老保险,应由有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关于张文平要求的未缴纳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损失,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金针指经穴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文平二○一一年十月至二○一二年四月生活费差额三千二百元。二、北京金针指经穴研究院无需给付张文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四万三千二百元。三、北京金针指经穴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文平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千四百三十九元。四、北京金针指经穴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文平二○○四年三月至二○一一年六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一万二千二百八十二元八角。五、驳回北京金针指经穴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张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北京金针指经穴研究院负担(北京金针指经穴研究院已交纳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人民陪审员  杨凯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师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