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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滕某��,女,住敦化市。被告李某,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闫英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