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孙某。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对傅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朱萧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