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7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星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星网络有限公司浩星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75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北头条76号1225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被执行人深圳市浩星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沙路沙井大街17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小斌。被执行人深圳市浩星网络有限公司浩星网吧,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沙路沙井大街17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小斌。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浩星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星网络有限公司浩星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50、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浩星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星网络有限公司浩星网吧的财产(以人民币122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慧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