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非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非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81号罪犯刘非成,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安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非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非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8个,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非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了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了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10月9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0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刘非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该罪犯目前余刑不足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非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骆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