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某、吴某甲、吴某乙与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甲,吴某乙,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渭中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杨某。原告吴某甲。原告吴某乙。委托代理人支康平,华县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福俊,任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林,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系华县金堆镇干部。委托代理人XX,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吴某甲、吴某乙以被告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吴某甲、吴某乙以华县人民政府已经如约履行“西川排土场项目搬迁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吴某甲、吴某乙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吴某、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吴某甲、吴某乙负担25元。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王增耀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