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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栋与朱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栋,朱颂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吴栋。委托代理人陈以平、施乃元,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颂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栋与被告朱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栋于2013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5元,减半收取4320元,由原告吴栋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高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