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法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康新佳诉被告屈忙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新佳,屈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康新佳,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池镇康家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屈忙青,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池镇屈家村*组,农民。康新佳与屈忙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新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所确认执行标的4322元(其中欠款4222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屈忙青已将案款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曾斌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