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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12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XX与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邓仕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邓仕长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280-3号原告:XX。被告: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桂林众鼎综合办公孵化楼4层。法定代表人:邓仕长。被告:邓仕长。原告XX诉被告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邓仕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邓仕长所有的桂C×××××丰田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邓仕长所有的桂C×××××丰田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H073206),至桂林市七星区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立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穆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