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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陈兴忠与陈哲明、陈仲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忠,陈哲明,陈仲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63号原告:陈兴忠。被告:陈哲明。被告:陈仲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忠与被告陈哲明、陈仲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两被告的财产(保全价值在400万元范围内),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哲明、陈仲光价值4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