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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爱萍、伍樊善、何玉兰与伍娟娟、伍小敏、芜湖健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萍,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伍樊善,男,193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玉兰,女,194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伍娟娟,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伍小敏,女,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芜湖健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健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山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