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沿,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凡茹,女,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宋某,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闫国良,男,1968年5月21日生,系凌海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