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009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姜恩道,张瑞霞,张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4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被执行人姜恩道被执行人张瑞霞被执行人张旭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姜恩道、张瑞霞、张旭光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执字第1468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吕恒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