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1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被告付某某为倒插门。我们婚初关系很好,2007年5月16日生女孩李某某后,我便留在家中照顾孩子,被告仍到广州打工。刚开始被告每月都与我联系,并给家中寄生活费。2011年6月后,被告更换了手机和QQ号码,不再与我联系,也不给家中寄生活费,自此失去联系。被告对我与孩子不闻不问,经我多方查找仍无消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孩子李某某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我自愿承担。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在北京打工期间相识、恋爱。2006年1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被告付某某系入赘到原告家。2007年5月16日原告生育一女孩李某某。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原告即在家照看孩子,被告一直在外地打工,自2011年6月后,原告就无法与被告联系,被告亦至今不再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方查找未果。原告李某曾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离婚,2012年7月4日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作出(2012)华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某又于2013年5月2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华县某某行政村2013年6月4日证明、萧县某某村民委员会2013年5月26日证明、被告付某某之父付某甲2013年5月26日证明、(2012)华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裁定书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原告自生育孩子后即在家照看孩子,被告一直在外打工。期间被告未负起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不与原告联系,原告经多方查找未果,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因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其他问题的处理,待被告重新出现后双方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本案暂不做处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郭政文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