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终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小稳、陈俊领、韩桂芝与被上诉人郭华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稳,陈俊领,韩桂芝,郭华礼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稳,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领,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陈小稳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桂芝,女,195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沈丘县。系陈小稳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华礼,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小稳、陈俊领、韩桂芝与被上诉人郭华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沈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小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中华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郭华礼和陈小稳于2012年农历腊月经媒人介绍相识,腊月十六郭华礼的家人去陈小稳家下礼,当时给付陈小稳家现金30000元,其中含有4000元的待客钱。同年腊月二十八郭华礼与陈小稳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正月,郭华礼和陈小稳一起去吉林省长春市打工,在打工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2013年4月27日陈小稳从长春市回到娘家居住,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足三个月。因彩礼问题经沈丘县司法局留福镇司法所调解未果,而引起纠纷。原审法院认为,郭华礼与陈小稳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双方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30000元,其中有4000元的待客钱。由于4000元的待客钱已经消耗,可不予返还。其余彩礼现金26000元应予返还,但由于郭华礼与陈小稳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时间不到3个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酌情返还,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陈小稳返还彩礼的70%,即18200元为宜。郭华礼所称的其他彩礼,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陈小稳辩称,郭华礼所下的彩礼为10000元,另外20000元是为陈小稳待客及购买嫁妆的钱,并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待客花费了17280元。原审法院认为,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陈小稳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另外20000元是郭华礼为陈小稳待客及购买嫁妆的证据。虽然证人证言证明了郭华礼为陈小稳出嫁待客花费了17280元。但该证人未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另外,即使待客的事实存在,该行为也应认定为陈小稳的个人行为,与郭华礼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无直接关系。关于陈小稳反诉要求原告郭华礼支付其工资的请求,因该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如陈小稳有证据证明郭华礼拖欠其工资,可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陈小稳、陈俊领、韩桂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郭华礼彩礼款18200元;二、驳回郭华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陈小稳、陈俊领、韩桂芝共同负担。陈小稳、陈俊领、韩桂芝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不公。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应为三个月零二十七天,被上诉人导致解除婚约存在过错,应减少上诉人返还的数额,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三万元,其中一万元彩礼已被郭华礼去长春前期垫资,且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郭华礼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郭华礼对婚约的解除存在过错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陈小稳称其与郭华礼共同生活的时间为三个月零二十七天,并未提供证据,且即使陈小稳与郭华礼共同生活时间如陈小稳所称,也不足以影响原审对返还彩礼的比例即70%(共计18200元)的认定。至于上诉人一审反诉郭华礼支付其工资的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进行处理不影响陈小稳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由上诉人陈小稳、陈俊领、韩桂芝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洪海审判员 金 薇审判员 张子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朱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