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志良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李志良。委托代理人张国盛,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三苏大道东段27号。法定代表人符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新宇。委托代理人郝才荣,四川眉山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良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良诉称,原告于2000年1月被招录到被告公司,并在东坡区回龙乡负责机线维护工作至今。因通信电缆被盗严重,原告夜间巡逻值守。2007年,原告因追赶小偷被刺伤,认定为工伤10级。工作期间,原告遵章守纪,不论节假日、休息日,每天工作时间均为早7点30分至晚18点30分。原告从事的工作属于特种工种,原告应享有特种工种提前退休等待遇,但原告至今并未享受。根据规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原告从2000年1月起至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0283元;三、由被告补发自用工之日起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201708元;四、由被告补缴自用工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五、由被告支付解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89元;六、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工同酬工资差额部分;七、由被告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和支付特殊工种依法享受的相关待遇。诉讼中,原告将第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202393元并撤回第六、七项诉讼请求。被告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辩称,原告自己是个体工商户老板,不存在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之说。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委托代理协议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2000年起,李志良在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从事机线维护工作。2011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李志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分别签订两份《眉山电信农村合作厅业务代理协议书》及一份《眉山电信农村业务代理协议书》,均约定双方为业务代理关系,协议期限为一年,由李志良代理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相关电信业务,包含对用户机线设备的维护、障碍查修。双方按照业务代理关系结算代理酬金。其中,2013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至今仍在合同履行期间。2013年6月3日,东坡区悦兴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眉山市电信公司职工李志良从2000年1月至今在悦兴镇回龙集镇维护电信线路和电信业务。2013年7月10日,李志良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向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7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眉劳人仲不字(2013)第1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李志良的仲裁申请。李志良不服仲裁结果,遂具状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李志良提交了岗位责任书、机构设置图、机线员岗位职责文件、模块局维护作业要求、模块局委代办人员考核办法、2000年8月29日眉山地区电信局眉山县分局的眉电县分局(2000)年173号《关于县分局各支局公免电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县分局公免电话一览表》、电信工作人员联系表、工作牌、工作服及工具照片、邮政储蓄卡、押金及保证金收据、工作小结及进度表等证据证明其在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的工作岗位有制度设置和考核办法,其工作范围系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且其从事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安排的工作有报酬,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不能证明是事实劳动关系。另查明,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由原眉山地区邮电局经邮电分营后几经更名,最后更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关于县分局各支局公免电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分局公免电话一览表》、电信工作人员联系表、《眉山电信农村合作厅业务代理协议书》、《眉山电信农村业务代理协议书》、岗位责任书、农村业务代理费明细表、邮政储蓄卡、悦兴镇人民政府证明、工作牌、工作服及工具照片、押金及保证金收据、特种作业操作证、工作小结及进度表、不予受理通知书、机构设置图、机线员岗位职责文件、模块局维护作业要求、模块局委代办人员考核办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原、被告以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原、被告系业务代理关系,由原告代理被告相关电信业务,双方按照业务代理关系结算代理酬金。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代理关系沿袭了过去的邮电委代办制度。1990年实施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邮电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委代办”形式是电信行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用工模式,具有全国性、广泛性、从业人员众多、政策性极强的特点,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寻求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向该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审判员 杨丰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