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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立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吕学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吕学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立民初字第18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3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斌,男,46岁。委托代理人张雅斌,男,29岁。被告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东胜区薛家圪台村。法定代表人吕学军。被告吕学军,男,28岁。本院受理的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吕学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级别应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该案不属重大、复杂的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就近解决纠纷,交由基层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经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险峰审 判 员  郭 洪审 判 员  李常春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代理书记员  周新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百度搜索“”